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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比较与重新定位:民法典第524条解释适用论

         

摘要

在不同规范模式的代为清偿制度中,对第三人进行类型化区分存在于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两个层面,且两者并非对应的关系.依据其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之间的配置关系,可知:无论有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均可以成立代为清偿,只是无利害关系人成立代为清偿的构成要件更加严苛;即使对债务履行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代位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向债务人追偿.由此,可以判定我国《民法典》第524条并不是"代为清偿"的一般规定.此外,对于上述条文中增加特殊的要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司法机关在解释适用应当从宽认定,以避免缩小其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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