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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时代下股权众筹的监管逻辑

         

摘要

新金融时代下,推动初创企业便利融资与减少融资并生的欺诈,成为各国股权众筹的目标所求.然而各国监管之道各异,我国未来不妨双向以公募和私募两分模式推动股权众筹发展,在“领投+跟投”模式的私募股权众筹中,致力于解决好领投人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在公募股权众筹的监管思路上,弱化《JOBS法案》第三章以投资者为核心的构建逻辑,转而选择强化中介责任并将其定位为股权众筹投资者的“看门人”,这或许能够更好地实现公募股权众筹发展及投资者保护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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