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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同解除规范的冲突与矫治

         

摘要

解除权的法律性质究竟是形成权还是请求权、究竟是当事人的私权还是法院的职权,我国合同立法与有关司法解释的解除规范给了我们不同的回答.形成权的实现无需请求,请求权的实现取决于司法程序的确信.司法解释对立法本意的篡改严重破坏了脆弱的法治基础,司法专权被堂而皇之地披上实质正义的外衣.我国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制度的规范汲取各国合同立法之所长,制度价值尊崇,应当被坚持.司法解释的解除规则严重违背依法裁判、私法自治原则,应当被坚决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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