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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证偏在视域下的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研究

         

摘要

在现代型民事诉讼中,负主张及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往往被隔绝于事件形成经过之外而难以接近和利用相关证据,甚至由于不掌握相关事实、信息而难以作出具体化的事实主张,客观上导致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陷入证明困难,往往被迫面临客观证明责任适用下的败诉判决.这不符合实体正义和实质武器平等原则的要求,且会丧失民事裁判的实体正确性,有悖于民事诉讼追求公正和保护私权的目的 .要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保障当事人的证明权,则不应仅止步于承认形式上的平等,还须从事实上排除当事人在事实与证据资料提出上的障碍.为缓解此类诉讼中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因事证偏在所面临的主张及举证困难的问题,可考虑先由最高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确立事案解明义务并将其归入证明责任制度体系加以设计和推进,从而对传统辩论主义下证明责任分配的机械性加以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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