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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研究

         

摘要

新修订的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工作的通知》(水保规便字[2012]2号)要求,参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导则》(征求意见稿),在2000年北京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划分的基础上,复核划分了北京市的“两区”.该成果为《北京市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工作奠定了基础,对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供支持,为水土保持社会化管理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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