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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水土保持法有关条文存在的不足及修订建议

         

摘要

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14年来,石城县依法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有力地促进了该县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在工作中觉得现行水土保持法对于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显得有点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缺乏对城市(镇)水土保持的原则性规定;许多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在法律责任中找不到相应的强制措施;有些法律条款表述不清缺乏可操作性;水土保持监督体系建设缺乏原则性要求,实施处罚报政府审批制为行政干扰执法提供了方便;方案编制与审批不分家.建议:增加城市水保原则性要求;加强法律条文用语威慑力提高可操作性;明确监督体系建设要求,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废除行政处罚报政府审批制;建立执法监督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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