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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水保,水政执法的联系与区别

         

摘要

我县1990年是全省水政执法试点县,在被列为全国第二批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试点县后,如何开展和做好这项工作?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问题是机构设置问题,是利用水政执法的原班人马开展水保监督执法呢?还是另起“炉灶”?经过深入探讨,我们决定还是另起“炉灶”,成立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组建了一支强有力的水土保持监督队伍.实践中我们体会到水政执法与水保执法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具体表现在:1水保执法与水政执法的共同点一是职能相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县水保监督管理站与水政股都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对外同是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对内分工明确,各负其责.二是法律效力相同.二者的执法依据都是全国人大制订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对此,曾经有人误解为水保法隶属水法,水法是母法.我们通过学习宣传我国法律体系后,认识到水保法和水法都是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制订的法律,两种法律的效力都仅次于宪法的效力,二者不存在母法与子法的关系.三是执法程序相同.对违反水保法和水法的行政处罚都应按立案、调查、处理、送达、复议、执行等预定程序进行,这个执法程序是行政管理部门的通用程序,具有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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