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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数据开放的立法进路--基于35部地方立法文本的考察

         

摘要

随着大数据深入发展,政府数据日益成为重要战略资源。学界对推进国家层面政府数据开放立法已有共识,但就立法模式的进路争议不断。政府数据开放立法的权利基础由政府公共服务属性和公民“公共数据权”相嵌而成,决定了相异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路径。35部地方立法文本于篇章结构和条文内容等方面积累了立法文本资源,同时也难掩地方立法差异化明显、政府数据所有权属性界定不明、立法依据混淆等缺漏。地方立法分散化积弊成为政府数据进一步开放的桎梏,地方囿于自身立法权限,已然无法应对当前窘境。制定政府数据开放行政法规具有合乎行政法规范的逻辑理性,或为良法善治之进路。应汲取地方立法有益因素和域外有益经验,从科学明晰政府数据权属、坚持鲜明公共价值导向、缜密建构法规篇章体例、筑牢政府数据开放安全底线、合理实施相关配套政策等五维价值进行考量,推动《政府数据开放条例》建构方案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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