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南洋资料译丛》 >马六甲的土地问题(1825-1884年)(下)

马六甲的土地问题(1825-1884年)(下)

         

摘要

马六甲的土地总监列维思(Lewis)被指派与土地拥有者们交涉。1828年6月13日,列维思呈交给议会的报告指出,十分之一的土地已转至东印度公司的名下,每年所付出的赔偿大约在1735.5英镑。①转让手续仍未完成,因为一些介于四五平方英里的小产业仍未被赎回,原因不是土地拥有者缺席,就是土地拥有者们在法律上无权订立条约。到了1884年这些土地仍未被赎回。②暂时的计策是,这十分之一的土地在1828年7月至12月间应该被投入耕作,但在1828年12月11日,槟榔屿议会下令这些土地不应被耕作,而应交由马六甲土地部处理。③关于海峡殖民地政府土地法的完整资讯也寄给东印度公司理事会,理事们也对土地拥有者权力被赎回一事表达相当的喜悦。他们也通过了让槟榔屿议会直接管理这些土地的献议。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