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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与保护路径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部分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对用户权利的保护并不充分。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网络运营商,用户仅享有使用权,可作为一种基于法律行为设定的用益物权加以保护,此种制度安排具有多重价值意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等要件。侵权责任的归责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对网络运营商进行过错推定。责任的承担机制以网络运营商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为宜,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存在适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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