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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保护罪犯人身权利——从毕庆顺被打死在看守所谈起

         

摘要

正 据报载:啥尔滨缝纫机厂工人毕庆顺在南岗区看守所被同监犯人毒打致死。这是一起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事件。毕庆顺之死,向我们提出了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那些被拘留、收容、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徒刑的罪犯的人身权利是否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的罪犯应有怎样的法律地位? 人身权利是一切公民的重要权利,也是罪犯的重要权利。那些被拘役、管制和判刑的罪犯只是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权。可是,人身自由权只是人身权利的一部分,罪犯的其它人身权利并没有因失去自由而被剥夺。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此,那种认为只要是罪犯就被剥夺了一切权利的观点是错误的。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和其他公民一样在法律上是平等的。罪犯没有被剥夺的那些权利也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刑法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有关保护人身权利的条文原则上对所有罪犯都适用。那种认为一旦被拘捕、判刑,别人就可以随便打骂虐待,甚至致伤、致残、致死也不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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