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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的行为能从公车私用角度定性吗

         

摘要

基本案情赵某,中共党员,西部某县直单位局长。2014年1月10日,赵某之妻王某突发急重症,当地不具备治疗条件,亟须尽快送省城医院治疗。赵某立即通知单位司机刘某驾驶本单位公车送王某去省城医院,赵某随行。刘某因有事,临时找朋友肖某顶替,赵某夫妇同意。到省城医院后,赵某安排肖某将公车开回单位并交给刘某。返回途中,肖某私自驾车参加酒宴,并在醉酒状态下拉朋友3人打算到别处继续喝酒。因醉酒驾驶车速过快,肖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车祸,当场造成车内人员1人死亡、2人重伤、车辆报废的严重事故,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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