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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三)

         

摘要

<正> 第五章 进出口管理 第三十条 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单位必须按照《进口兽药许可证》载明的品种、生产厂家、规格、数量和口岸进货,由接受报验的口岸兽药监察所进行核对并抽取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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