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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衔接问题探析

         

摘要

犯罪和刑罚在法律保留上的绝对性和刑事司法权的专属性,是刑事程序优先于行政程序的法理基础和内在依据.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扩张解释和普遍适用,是重罚吸收轻罚的前提之一.判断处罚轻重的唯一标准,只能是处罚的性质而非处罚的数量或额度.对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包括受理税务机关移送立案、公安机关自行立案以及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分别先后立案)的涉税案件,税务机关应中止行政处罚程序.对于税务机关办理终结并涉嫌犯罪的案件,若由于某些原因要给予涉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则尽可能达到“排除任何合理怀疑”的确凿证据标准,并在处罚幅度和力度上遵循审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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