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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滞纳金的性质及其制度完善——以'德发案'为考察例

         

摘要

cqvip:税款滞纳金对于督促纳税人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确保税款足额入库有积极意义。然而,由于现行《税收征管法》中有关税款滞纳金的规定过于简单,税款滞纳金的性质不明,使得实践中因此而引发的税收争议不断。为促进税款滞纳金发挥良性效应,防止消极纳税人获得税款迟延利益,首先应厘清税款滞纳金的法律性质,同时应以该性质为起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我国税款滞纳金制度:基于税款滞纳金的“滞纳责任”实质,应明确滞纳事实构成要件,构建独立的滞纳责任规则;基于税款滞纳金的间接强制性,应设定滞纳金的上限,禁止过苛;基于税款滞纳金的损害赔偿性,应引进“税收利息”规定,向滞纳责任主体迟延缴纳的税款部分计征利息,以弥补国家财政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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