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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进项税认证时间实现抵扣金额最大化

         

摘要

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往往会根据市场需求,不断拓展经营项目.有的企业在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同时,还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对于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无法准确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那么就应当提前进行纳税筹划,以取得转出进项税额最少、抵扣进项税额最多的效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如果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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