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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公司自行采购的材料是否可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摘要

问:我公司为装饰装潢公司.日前,我公司承包某星级大酒店装修工程,装修所用材料中,既有甲方购买的,也有我公司自行采购的.在对装饰工程的纳税上,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作为失效文件废止了.根据财税〔2006〕114号文中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确认计税营业额.也就是说,提供的装饰劳务的计税营业额是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的.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除对纳税人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不包括货物价款外,对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该规定中并未说明装饰劳务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等是由甲方采购,还是由承包方自行采购.由此是否可以理解为:装饰劳务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不论是承包方自行采购,还是由甲方采购,都可以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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