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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企业跨省施工其所得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摘要

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个显著变化是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也就是说,对法人公司下设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不论该分支机构是否编制会计报表,是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是否在银行开设账户,均以法人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以法人公司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单位.但自从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改变,必然影响到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的财政收入,为了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企业所得税采取“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缴纳办法,分支机构也应当按规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但对建筑安装行业而言,其流动性较强、现金流较大,并且在工商管理上,跨地区施工可以不在施工地办理营业执照.请问,对于这些在施工地取得大量收入,又不在施工地设分支机构的企业,是否应当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些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其直接管理的跨省项目部或分支机构又下设的跨省分支机构,是否也应当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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