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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应付未付款转收益的会计与税收处理

         

摘要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逾期应付未付款转收益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5号)第三条明确规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笔者现对外资企业逾期应付未付款转收益的会计与税收如何处理问题浅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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