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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免税期间申报纳税辩析

         

摘要

原《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新征管法实施细則第三十二条仍保留了这一规定。但在现时的征管实践中,对那些必须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税收征管并且是按月(或五天、十天、十五天)定期申报的纳税人,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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