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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应征收营业税

         

摘要

在甲乙双方合作建房中,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建成后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属于“以物易物”性质,因此在税收征管中如何计征营业税比较复杂。笔者现就合作建房中的税收问题举例说明如下: 某建筑公司(甲方)和某物资商场(乙方)合作建房,双方协议规定,甲方建筑公司投入资金200万元,乙方物资商场出闲置的土地作价200万元。房屋建成后,乙方得20%的房屋。工程由甲方建筑公司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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