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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历史变迁中精神病人的刑事规制

         

摘要

通过梳理历史视野下的精神病人,初民社会的精神病人涉及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没有严格程序对其确认,并认为是不虔诚、不信神的结果.在生物学、心理学等学科得到发展后,人们洞悉了精神病与医学、科学的内在关系,进而近现代国家在刑法中确立了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并要求国家基于国家父权角色承担照看义务,却很少以特别程序审视强制医疗问题.对照中国,虽然从实体法看,在1979年《刑法》即已确定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但诉讼程序却对此保持沉默,直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对此有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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