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间权登记之完善

         

摘要

地表资源开发饱和,地下空间权与土地使用权逐渐剥离而发展为空间权利.地下空间权是用益物权,具有他物权,定限物权,取得方式在法律上有限制的特征.地下空间权因为空间独立性和独立登记效用而应当独立.根据使用用途和主体的不同,不同的地下空间权应当采取不同的制度来予以规范.公主体为登记对抗主义,私主体为登记生效主义.将地下空间权作为独立事项加以登记,颁发地下空间权证书,建立电子化的全国联网登记.特别增加三维立体空间图,较永久性工作物的登记事项.登记范围以建设规划和出让合同作为标准.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