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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听证程序的价值模式和适用范围

         

摘要

行政程序在公正模式与效率模式之间有不同的选择,但行政听证程序却只有公正模式一种选择,而我国行政听证程序的公正模式则应为"初级公正"模式.我国行政听证程序适用的法定范围狭窄,其应然范围应当拓宽;这种应然范围的拓宽,所遵循的思路是正式听证程序适用范围宜窄不宜宽、非正式听证程序适用范围宜宽不宜窄,这既符合国外、境外行政程序法发展趋势,又是我国行政听证"初级公正"模式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需要根据适用听证行为所涉及利益重大或者广泛与否,区别不同行为类型以及同一类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其是否适用听证程序、是适用正式听证程序还是非正式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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