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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研究与反思

         

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包括醉酒型、追逐竞驶型及超员超速型、危险化学品型4种类型.两个刑法修正案的颁布施行标志着醉酒驾驶、追逐竞驶、超员超速、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4种行为纳入了刑法规制范围.危险驾驶罪的扩大顺应了民意,在短期内起到了显著效果,但是由于法条对危险驾驶罪的入罪及量刑标准规定模糊,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并且掩盖了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及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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