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天津律师》 >质证过程中,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出示证据原件,如何认定证据效力——论证据原件优先原则

质证过程中,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出示证据原件,如何认定证据效力——论证据原件优先原则

         

摘要

按照证据来源这一划分标准,证据原件属于原始证据。所谓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通过第一来源的途径所直接获得的证据。如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书写的交于出借人的借条。与原件相对应的是复制件,其属于传来证据。所谓传来证据,是指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并非从第一来源渠道而是经过一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