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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得阁案看“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在中国司法中的运用

         

摘要

美国早在1919年通过柯达胶卷公司诉保尔胶卷公司商业秘密案确立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该原则主要用于竞业限制方面,而竞业限制是为了预防对商业秘密的侵害、消除商业秘密受侵害的"潜在危险"而采取的特殊措施。在一得阁案中法官通过适用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和对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判定被告侵权成立,而不仅仅是具有侵权的潜在危险,从而在"接触加相似"原则之外,引入了新的商业秘密案件的审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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