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天津检察》 >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公诉与刑事执行的部门衔接

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公诉与刑事执行的部门衔接

         

摘要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刑事诉讼法第93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诉规则)第616—621条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做出了基本规定,但由于立法过于原则,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程序启动以及各部门之间如何协作没有具体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告知没有硬性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以及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最高检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自身司法活动,但同时也涉及公诉部门与刑事执行部门在该规定实施中的衔接问题。在此,本文将结合检察司法实践审视该规定,进一步厘清规定实施后衔接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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