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天津检察》 >该笔“劳务费”是否属于受贿

该笔“劳务费”是否属于受贿

         

摘要

近日笔者接触到这样一个案例:陈某某,男,50岁,原任某乡党委书记,2001年秋因涉嫌受贿被捕。某地法院一审认定其接受13人计24次的行贿,受贿金额126000元及彩电一台、手表一只。其中,在1995年下半年和1996下半年,先后四次收受陆某送的人民币75000元。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3年。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是:民营企业家陆某某等三人在承包窑厂期间,送给他的75000元是自己的八股分红不是受贿,其他证据有逼供情节等等。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