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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中“民族团结”的制度构建

         

摘要

不同于明文规定在现行《宪法》中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团结"散见于现行《宪法》各部分规范中,其原则性和纲领性并未藉由集中规定而直接体现。从学理角度上看,民族团结体现的朴素民族心理认同从传统上奠定了民族国家的基础;政治平等基础上"团结观"的道德性不仅是人类社会原始的道德规范,更是宪法的隐藏原则;"中华民族"赋予通过对共同道德要求的接受而达成的公民身份以"超民族"的宪法特性,将道德规范上升为公民义务。从《宪法》内容上看,"民族团结"在基本法各部分中均有涉及。首先在序言部分将民族团结确立为我国新型民族关系之一并点明维护途径,其次在总纲部分明确其为国家任务之一,最后在公民义务章节,通过将其树立为公民义务,完成对前文中"国家"主体的制度回应。我国现行《宪法》通过主语和内容的行文表述不同,隐性构建了"民族团结"这一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制度。本文侧重于公民义务的视角,对宪法中这一隐性制度进行深入剖析及解读,试图通过对"民族团结"制度的解读,为公民义务条款的研究提供新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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