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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然谨慎的乐观:规划工作的法治建设

         

摘要

所有规划师都认识到规划工作法治建设的重要性,特别是由于大家都认同规划是一种公共政策,是治理国家、服务社会的重要政策工具。既然是政策,当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规划的法治建设自然就极其重要。但是,规划界虽然呼吁法治化,却仍然缺乏对规划法治问题的研究。出现这样的状况,有几个可能的原因:第一,在现有的决策体制下,缺乏对实现规划法治化的信心,尤其是对执行、落实法律没有信心;第二,由于法律问题的严肃性及复杂性,使传统上以设计为主、对法律不够熟悉的规划师产生畏难情绪,被动地希望由法律界或政府有关部门来主导规划法治建设,而不是由规划师自己主动推动规划的法治建设,并应用法律来保障规划的实施,甚至保护规划师的工作;第三,中国法律界有太多的问题需要解决。因而对城市规划领域的法治建设关注不够,缺少从法学角度提供适于当代中国的规划法治理论及实施法治的途径。这些问题的涉及面极广,一些问题根植于深层次的体制问题。并非一时可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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