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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办法》修订后正式发布

         

摘要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规[2017]6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的基本目的,是促使注册城乡规划师适应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发展的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在规划编制、管理等方面的动态,保证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适应执业工作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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