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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中的风险防控

         

摘要

cqvip:公证机构在办理股权继承中,经常会遇到股权确认问题,如何正确把握,笔者有三点体会。一、股东继承权的的界定有限责任公司是兼具人合性的公司,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我国《公司法》第75 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以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这里的股东资格和股权表述是同一问题,只是角度不同,股权对应客体,股东资格对应主体,主客体在同一语境。股权与股东资格同时产生,均基于公司设立人出资行为。股权是作为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的对价。公司由设立人出资设立,出资人将其财产所有权让渡与公司,形成公司法人财产权,同时出资人获得股东地位,取得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显然,股权不是基于股东身份而产生,而是与股东同时产生。股权和股东是同一出资行为产生的结果,彼此不互为存在的条件。因其,不能拆分股权继承这个概念,只能表述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的继承。

著录项

  • 来源
    《活力》 |2019年第21期|65|共1页
  • 作者

    梁清泉;

  • 作者单位

    大庆市龙凤公证处 大庆163000;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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