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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的司法权衡在WTO“必要性检验”中的证立与限度

         

摘要

WTO一般例外条款中的“必要性检验”在实践上涉及对价值的司法权衡,因此受到理论的批判,有观点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成员方的管理自主权、损害了成员方权利义务的确定性。实际上,批判性观点是基于成员方利益考量的外部视角,而如果以维护WTO多边合作体制为基本立场审视该观点,就会发现该观点可能在WTO法律边界上为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行动打开缺口,具有破坏WTO多边体制的潜在危险。因此,我们应当肯定WTO必要性检验中对于价值的司法权衡,同时为这种权衡施加必要的限度,为此可以引入“显著性原则”,作为检验成员方设定的非贸易价值保护水平是否符合WTO多边体制要求的安全阀,并为价值的司法权衡提供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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