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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境诱拐儿童中的监护权——以海牙诱拐公约的解释为中心

         

摘要

如何确定、行使、承认监护权是跨境诱拐儿童案件的核心问题。跨境诱拐儿童中的监护权是一个自主性概念,海牙《国际儿童诱拐民事方面的公约》并未对其作出明确的界定,而是采用列举的方式,这有助于将更多的案件纳入公约的管辖范围,也使儿童的返还变得更加容易而迅速,但因直接关系儿童的返还,对其解释从公约生效起就一直备受关注并充满争议。探视权加否决权构成监护权而不是否决权构成监护权,因为否决权欠缺照顾儿童要件。法律的规定、司法或行政决议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是确定监护权的三种方式。监护权的行使应避免过分严苛的证明标准,而采用宽泛的解释方法有利于儿童的迅速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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