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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立法的地方经验——以武汉和深圳为例

     

摘要

地方环境立法在具有合法性的基础上,同时以追求地方特色为价值取向,这就形成了我国环境立法的地方经验.武汉与深圳是比较研究的两个样本,在地方环境立法数量上的对比中,可以看出规章形式的灵活以及两市环境资源压力的不同;在地方环境立法修改的比较上,可以发现法律清理的周期性规律,以及透过修改内容所反映出的两'市立法主体能动性的不同;在分析地方环境立法的地方性特色时剖析了两市不同特点的现实根源.通过对两市地方环境立法异同点的分析,力图反映我国环境立法地方经验之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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