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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碳排放权的法律适用

     

摘要

20世纪90年代末,经济学家提出的产权理论被正式应用于全球气候变化领域。1997年《京都议定书》确立了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约机制和国际排放交易机制,为跨国、跨系统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了法律基础。由于国际碳排放交易中的涉外因素异常复杂,导致碳排放权法律冲突尤为繁多。碳排放权作为经各国立法和实践认可的无形财产权,在认定其性质时应该依照注册地国法,在确定碳排放权的法律适用规则时,法院地、发行地和注册地是可供选择的联结点,但注册地国最为合适。注册地国法主要适用于碳排放权的取得、转让、变更与消灭,类型与内容,保护方法以及登记的法律效力和对第三人权利进行抗辩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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