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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问题的探讨

机译: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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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一、问题的提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水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形式.从我省几年来水行政执法的实践看,部分水行政机关制作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不够规范、统一,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未标明行政机关名称,或虽已标明行政机关名称,但与后面盖有印章的行政机关的名称不一致;二是当事人是公民还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严格区分,有的项目填写不全或随意简化单位名称;三是普遍存在着只指出违法事实而不附主要证据;四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不按法律法规条文的规定规范书写,或者处罚的依据引用的法律法规过多,有的缺乏针对性;五是在向当事人交待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时,大多数只交待上一级的水行政机关而遗漏同级人民政府或法律救济层次上的不全面;六是交待履行处罚的限期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七是对于罚款的履行,未交待征缴的具体单位、地址,也没有提供帐号、开户银行和电话号码等等.
机译:@@ 一、问题的提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水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形式.从我省几年来水行政执法的实践看,部分水行政机关制作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不够规范、统一,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未标明行政机关名称,或虽已标明行政机关名称,但与后面盖有印章的行政机关的名称不一致;二是当事人是公民还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严格区分,有的项目填写不全或随意简化单位名称;三是普遍存在着只指出违法事实而不附主要证据;四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不按法律法规条文的规定规范书写,或者处罚的依据引用的法律法规过多,有的缺乏针对性;五是在向当事人交待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时,大多数只交待上一级的水行政机关而遗漏同级人民政府或法律救济层次上的不全面;六是交待履行处罚的限期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七是对于罚款的履行,未交待征缴的具体单位、地址,也没有提供帐号、开户银行和电话号码等等.

著录项

  • 来源
    《江苏水利》 |2002年第003期|13-14|共2页
  • 作者

    袁永富;

  • 作者单位

    省水政监察总队;

  • 收录信息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学各部门;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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