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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

机译: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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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11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陈敏(?)2013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八条修改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委托国家税务机关代为征收,征收凭证使用省
机译:<正>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11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陈敏(?)2013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八条修改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委托国家税务机关代为征收,征收凭证使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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