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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意义、定位与功能

摘要

社会管理创新,是根据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态势,遵循社会运行规律,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等,对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及管理方式进行改造和革新,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实现社会管理科学化的全部活动的总和。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具有非常重要和深远的意义。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检察机关是具有“管理者”地位的社会管理主体。关于社会管理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社会管理主体包括党和政府、一切合法的社会组织以及全体公民,而狭义的社会管理主体主要指政府。笔者赞同对社会管理主体作广义理解,“构成社会的全体成员都是社会的主人,都应当积极参与,实现自主管理和自我管理,这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和发展方向”。当然,不同的社会管理主体应根据其地位和权限的不同界定各自的管理范围。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检察机关应从“管理者”角度出发,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必须正视自身的角色定位,寻找适当的途径参与社会管理,有效发挥应有的功能。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具有四种基本功能,即矛盾纠纷化解功能、权力监督制约功能、社会秩序维护功能和社会管理促进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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