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研讨会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认定——信用卡申领人将信用卡交付他人使用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时持卡人认定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认定——信用卡申领人将信用卡交付他人使用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时持卡人认定

摘要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并对“恶意透支”进行了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任不归还的行为。如果信用卡的实际使用人即为信用卡申领人本人,那么持卡人的认定问题是很明确的,即为信用卡申领人;当信用卡申领人将其申领所得之信用卡交付给他人使用过程中,产生恶意透支情况,构成恶惫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时,对于“持卡人”的认定就产生了分歧,本文就对此种情况下认定信用卡申领人为持卡人还是认定信用卡实际使用人为持卡人问题进行讨论。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