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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中国应当关注一般法与特别法的规则适用问题——以三资企业法与公司法规则适用比较为视角

摘要

我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吸引外商到中国大陆进行直接投资,解决了我国在经济发展中的资金匮乏问题,大大促进了我国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为我国现代化企业制度的确立和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做出极大贡献。时至今日,积极吸引外商前来进行直接投资,仍然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然而,提及外商在中国的直接投资形式,除传统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三资企业法)规定的有限公司、契约式的合作企业、独资企业外,而今伴随着中国大陆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修订以及其他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颁布,事实上外商还可以在中国大陆设立股份公司,投资上市公司以及组织合伙企业等。但是,三资企业法关于企业组织形态、企业设立以及企业内部治理等问题上的特殊规定,与中国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一般规定存在诸多不同,由此导致了很多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为了更好的协调外商企业法与公司法的适用关系,立法机关应当考虑逐步统一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范,进而消除“双轨制”立法模式,实现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顺利衔接。在此之前,则需要提醒外商投资者认真考虑这些差别规定和冲突,以便在中国设立企业时能够在保持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的同时,减少不必要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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