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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六十条评议兼议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制度的整体设计

摘要

《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规定充分考虑了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和行为的危害性,遵循了行政处罚制度的法定原则、比例原则、过罚相当等基本原则,相比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更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当前各知识产权单行法的制定和修改由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主导,导致了各单行法在行政执法制度上缺乏统一的逻辑和理念,并在具体制度上出现了毫无逻辑的巨大差异.在现阶段,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权虽由各单行法分别设定,但应当贯彻相同的逻辑,既应当遵循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原则、理念,也应当尊重各类知识产权的共性特征,并在以上基础上进行具体制度的整体设计.rn 在侵权者可执行财产的分配机制中,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于强势地位,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在这样的分配中得到充分的保障。因此,知识产权行政罚款金额的规定,也应当遵循相应的理念、原则作出精密的制度设计。具体而言,过罚相当的原则不仅应当在行政执法中得到遵循,也应当在立法中充分体现。同时应当指出,过度的行政罚款也将导致公权力与私权之间实质上的利益争端。在现阶段,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权虽由各单行法分别设定,但应当贯彻相同的逻辑,既应当遵循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原则、理念,也应当尊重各类知识产权的共性特点,并在以上基础上进行具体制度的整体设计,而不是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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