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非诚勿扰'商标权纠纷案看'反向混淆'的本土化

摘要

在学术研究领域,反向混淆这个概念并不陌生.学术界对于反向混淆的构成要件和理论应用也有比较成熟的研究成果1.反向混淆是指:在后的商标使用人或者驰名商标权利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与在先的注册商标权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消费者误认为在先的商标注册权人提供的商品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2.与普通正向的混淆不同,反向混淆往往是因为在后的商标使用人或者驰名商标权利人有着明显超越在先的商标权利人的实力和财力,利用自己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使得消费者以为整个该商标所对应的市场都源自于在后的商标权利人,从而间接排挤甚至摧毁了在先的商标权利人培养的市场及其商誉.rn 江苏卫视知名栏目《非诚勿扰》商标侵权一案近日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定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和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并判令其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该案判决结果有两个亮点:一是对于不同类别服务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的判断,二是对于“反向混淆”原则的适用。案件的争议并不在于反向混淆的法律适用,或者说假设司法实践承认反向混淆的存在,而在于如何判断“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或服务。如果认为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与原告商标权涉及同类或相似产品及服务,则判决结果符合法理。有学者就认为,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的本质属性并非电视文娱节目,而是一种向公众提供的交友和婚姻介绍服务,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的第45类,与金阿欢“非诚勿扰”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相同。支持者认为此次广州中院以反向混淆理论做出认定,判决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也体现了广州中院在区分各种形式的混淆和反向混淆时的辨别能力和水平。就该案而言,原告“非诚勿扰”注册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而由于江苏卫视的强力宣传和市场推广,已在客观上淹没了原告商标的影响,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与江苏卫视有关,不可避免地压缩了法律预留给原告正常运营品牌的商业空间及机会,造成了“反向混淆”。该案与著名的“蓝色风暴”案件有很大的相似性.这两个案件的判决都保护了商标权人潜在的市场利益,对于现存的市场秩序给予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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