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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并不中立,法律亦无常形——从'快播案'谈新技术引发的著作权间接侵权

摘要

随着互联网时代技术的发展,信息资源的分享越来越便利,但与之相对应的是实施互联网犯罪或侵权行为的成本更低.公众通过特定的软件即可实现淫秽或侵权视频文件的快速、广泛传播,在寻找直接行为人的难度越来越大的时候,提供特定软件的主体是否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成了司法实践中需要直接面对的问题.在备受关注的深圳快播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中,被告人就提出了"技术中立"的抗辩:而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间接侵权行为因立法不够完善,亦留有较大的"灰色地带".rn 本文通过比照美国类似判例,结合快播案的争议焦点,对新技术引发的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断方法.笔者认为可以按三步走:首先分析技术本身的客观特性,再判断产品或技术的“价值取向”,最后考察行为人有无主观恶意或过错,按照从客观到主观的逻辑,也即“三步法”。通过以上“三步法”,可以对新技术是否构成著作权间接侵权进行判断。站在权利人的角度,除了要研究新产品或技术本身的特性外,还应当在确定其价值取向后,就提供者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恶意与过错收集证据,参照Grokster案,可重点关注提供者对外的宣传是否有明显的诱导性。希望通过“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讨论,促使我国尽快完善知识产权间接侵权法律制度,为鼓励创新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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