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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同、等效抑或存异:对用益物权会计的一个诠释

摘要

本文对用益物权会计进行了诠释。用益物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涵盖了现代用益物权的基本类型,为大陆法系的物权法所承袭。英美法系则是在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形成了判例法形式的财产法制度。中国用益物权基本采纳了大陆法系的框架。由于会计受到契约的约束,用益物权制度以法律契约的方式对会计产生影响。例如,无形资产会计的一部分内容走向了用益物权会计。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都受到了此种影响。中国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本文认为,这是导致CAS和IFRS在用益物权会计上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租赁、投资性房地产和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石油天然气开采)等具体准则上。在这些用益物权会计事项上,趋同或等效难以实现,必须保留由此产生的差异。也就是说,由于所有权上的限制和所有权上派生的限制,中国会计准则在用益物权相关部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存异,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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