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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利益主体之间平衡实现的“幻景”——以“因特网条约”在美国、欧盟的实施为中心

摘要

网络技术的发展对著作权法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使著作权法原有的平衡被打破。作品的数字化与网络传播使著作权失去传统载体所给予市场领先时间的天性保护,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则在著作权人私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徘徊,而“缓存”更是让著作权人利益与网络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新的冲突,所有这些使著作权法在诸多利益主体之间摇摆不定。而网络技术的真正无国界使单个国家的著作权法无法协调这些无国界的冲突,从而有了WTPO的“因特网条约”。“因特网条约”希望通过网络技术环境中著作权法相应制度的重新安排,以使网络利益主体之间的平衡得以实现。但就其对网络技术反应的相关制度来看,无论是对发行的明确界定、将传播权扩大到网络传播、对“缓存”的模糊,还是对技术保护措施的规定,都只是给网络利益主体之间平衡一个“条约”幻景。从而网络利益主体之间平衡的希望就寄托于在对“因特网条约”实施的国内法,作为“因特网条约”主要发起者的美国和欧盟成为分析的首选对象。对DMCA与EUCD相关应对网络技术规定的比较分析表明,无论是DMCA还EUCD都较为明显的偏重著作权人的利益,尤其是技术保护措施的规定可能使代表公众利益的合理使用制度形同虚设,而网络技术发展也在著作权制度种种限制中如履薄冰。从而使网络利益主体之间平衡的实现无论在国际还国内都成为一种美好的“幻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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