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思考

摘要

长期以来,水保投入机制单一、总量不足的问题一直制约着水保事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随着国家取消“两工”之后,这个问题愈加突出。探讨水土保持的公共产品属性并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收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水保生态补偿补偿机制是改变水保投入方式单一的有效手段。本文借鉴生态环境补偿方面的研究成果,结合近年来贯彻《水土保持法》的实践,从建立水保生态补偿的必要性,补偿机制的基础,补偿的主体、名称、标准及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了阐述,提出水土保持是公共产品,非公益类项目法人或自然人对其占用(损坏)应当进行补偿,补偿的标准应从具有水保功能“物”的市场造价为基础、兼顾“物”的水保功能价值,补偿的适用范围取决于水土流失是否对当地及周边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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