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文字作品的著作法地位

摘要

简短文字作品是指表达的量比较小的作品.衡量简短文字作品的原创性应结合表达的量与质两个方面进行考虑.尽管简短文字作品表达的量较小,但却可能因为表达的质极具个性而满足原创性的要求.简短文字作品的共同特征是表达的量较小,但不同类型的简短文字作品由于其整体的作品环境不同,其著作权地位具有不同表现.同正文一样,标题也是作者的创作成果,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之下也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同时,应当联系作品标题所处的整体作品环境来评判其原创性,因为作品的标题是整个作品的有机组成部分.有时,作品的标题看起来是日常用语,但一旦被放在整体的作品环境中,其个性与特色立刻彰显.具有原创性的广告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简短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侵权判定确实不易,应承认简短文字作品的著作权法地位,认可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当其具有原创性的时候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不过分强调其中的创作高度,而应在做实质性相似的比对以判断侵权关系是否成立的时候,提高两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标准,只有两者极为相似的时候,才构成实质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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