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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视域中的'制片者'及其权利配置——以《著作权法》第15条的修订为视角

摘要

作为一个源于美国好莱坞的概念,制片者是资本与市场的代表.我国《著作权法》将视听作品著作权原始地赋予制片者,违背了浪漫主义的立法理念与信仰.在以浪漫主义为著作权制度正当性支撑的语境下,我国《著作权法》需对制片者作出明确的界定,并对视听作品著作权的原始归属规则进行重新设计.基于制片者对视听作品创作的贡献,立法宜赋予其邻接权,并允许相关利益主体以约定的方式来确定他们相互间的权利内容及其行使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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